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54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土地法第97條之適用範圍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9-20 20:32: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查被告將系爭建物1樓併同系爭增建物出租他人經營蒙特梭利文理補習班而為營業使用,並非自住,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經濟弱者之城市房屋承租人之居住、生存權,因而立法限制城市房屋租金之最高額,於營業用房屋之承租人係用以營業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之用,即與人民居住、生存之基本權保障無涉,從而系爭建物所在基地之相當租金,自無適用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之土地租金最高額限制規定之必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1:17 , Processed in 0.01984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