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976|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原告先位在一審贏)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7-19 21:1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2 08:01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size=15.1581px]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後位之訴未受裁判
    ,經上訴人合法上訴時,後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
    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被上訴人於
    原審先位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備
    位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 2款之規定
    主張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4,500萬元本息,原審依
    被上訴人先位主張為其勝訴之判決,就備位主張未予論斷。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前述
    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2-6-22 08:01: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2 08: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71號


按當事人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部分雖未受裁判,惟經先位之訴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並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詳如後述),經原審就先位之訴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備位之訴同生移審效力,本院如認先位之訴無理由,即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先予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7-5 17:06:53 | 只看該作者
按關於預備之訴,第一審如就先位之訴為原告勝訴判決,在尚未確定前,備位之訴其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且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是該備位之訴,縱未經第一審裁判,亦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之效力。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對上訴人所為之備位聲明,於原審因先位訴之聲明勝訴而未受裁判部分,基於前揭說明,於上訴人合法上訴時,已生移審之效力。如本院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即應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加以裁判,若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加以裁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23 10:26:50 | 只看該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按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
    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生移審效力,上訴審認先
    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最高法院72年度
    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參照)。被上訴人於原審
    之先、備位聲明為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原審就被上訴人之先
    位之訴為勝訴之判決,固毋庸就其備位之訴為審理,惟上訴
    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原審備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本
    院如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加以裁判
    ,先為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6:48 , Processed in 0.02295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