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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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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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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1 22:18: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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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
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上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
務準用之,此觀民法第680條準用同法第544條之規定自明。準此
,執行合夥事務之人執行合夥事務時,如有可歸責事由,違反應
為之給付義務,致個別合夥人之利益分配請求權遭受損害者,個
別之合夥人即得對執行合夥事務之人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又依「法官知法」或「法律屬於法院專門」之原則,適
用法律屬於法院之職責,法院自應就當事人所陳述之原因事實,
依職權尋求發現及提示「法」(當事人就具體紛爭所應遵循之規
範)之所在,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見解或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
,且在裁判前,應開示當事人所未表明或不及知之法律,令當事
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以保障其合法聽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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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7-1 22:20:04 | 只看該作者
原審既認系爭合約之性質為合夥,竟未進
一步向當事人曉諭,令兩造就該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為充分而完
全之法律上辯論,遽認上訴人僅得依合夥之解散、清算行使權利
,依上說明,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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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7-1 22:19:45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合約之目的
在於共同開發系爭土地,並分配開發完成後之土地面積,其性質
為合夥,其中所定被上訴人負責塗銷抵押權、推動土地開發之約
款,屬合夥事務執行之約定,均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而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其主張之原因事實係被上訴人違反塗銷
抵押權之義務,造成開發及分配土地之給付不能,致其受有損害
。此項原因事實究竟該當民法債編通則第227條、第226條第2 項
規定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或民法第680條準用同法第544條規定
之損害賠償責任,乃屬法官適用法律之職責,法院不受上訴人所
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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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7-1 22:19:07 | 只看該作者
g3 109上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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