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4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由無效的董事會召集的股東會效力為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6-7 11:30: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7 11:37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02 號民事判決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係有決定公司業務執行權限之執
    行機關,其權限之行使應以會議之形式為之,公司法第203
    條至第207 條分別規定董事會召集之相關程序及決議方法,
    目的即在使公司全體董事能經由參與會議,互換意見,集思
    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事項;董事會既為公司之
    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
    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
    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
    當然無效。次按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會,雖董事會之召集程
    序違法而無效,惟既有董事會決議之外觀,並據以召集股東
    會,則該股東會自與由無召集權人召集之情形有別,尚不得
    逕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而應認僅屬召集程序之瑕疵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5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57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未通知董事王智華即召開108 年6
    月10日董事會,致使王智華無從出席董事會以議決公司業務
    執行事項,該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204 條第1 項之
    規定,所為決議應屬無效。而被告依上開無效董事會之決議
    ,於108 年6 月30日召集之系爭股東會,其召集程序即屬違
    背法令,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
    定,訴請法院撤銷系爭股東會所為之決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8:12 , Processed in 0.02000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