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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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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割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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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0 編輯

按共有物之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    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2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    58號裁判意旨參照)

如何分割,法院參考之文件:
並有系爭房屋使用現況照片可佐(見估價報告書)


經本院依被告之聲請,選送    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經鑑定單    位考量影響不動產價格之政策、經濟等一般因素、區域因素    ,暨系爭不動產所在之土地個別條件、土地法定使用管制與    其他管制事項、建物概況、公共設施便利性、建物與基地及    週遭環境適合性等個別因素分析後,依比較法及收益法估算,並綜合檢討後,估算系爭不動產之總價為170,793,504 元,有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見遠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    報告書),應足採為系爭不動產補償分割價值計算之依據。原告對於上開鑑定價值雖無意見,惟主張應變價分割或應以估價報告所鑑定之系爭不動產價格而受金錢補償,而無受原物分配之意願;被告雖曾表示願受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原告,惟認鑑價金額過高(見本院卷第170 頁背面)。足見系爭不動產倘採補償分割方式,即將原物分配於被告,並由被 告以金錢補償原告,亦有困難,且徒生兩造間紛爭,當非妥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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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9 16:20: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9 16:2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又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分割方法應兼顧兩造利益,不受起訴聲明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且兩造均因本件訴訟而各蒙其利,是應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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