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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8 21: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其次,被上訴人於97年1 月初(約春節開始前1 個月),
要求上訴人於領到年終獎金後匯款10萬元清償,因上訴人僅
於97年2 月4 日匯款3 萬元,被上訴人即於同年2 月間持系
爭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
雄地院)以97年度票字第2086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本票裁
定)准許,而持系爭本票裁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
義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嘉義地院以97年度執字第16367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97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自97年7
月起將上訴人對訴外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
亞公司)之薪資債權3 分之1 ,在1,858,800 元範圍內,移
轉由被上訴人向南亞公司收取(下稱系爭移轉命令),被上
訴人自97年7 月起至105 年10月止,共計收取1,875,6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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