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6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仲介調查及告知義務的界限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0-1 08:36: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


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2
    條,雖有課與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
    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
    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是以,綜合上揭法律
    規定及判決意旨之說明,原告為經營房屋買賣之仲介業務,
    仍其有訂約事實為調查及告知之義務,惟其調查義務仍以其
    專業知識所能得知為限,非謂其必須完整針對屋況為超出其
    專業知識之判斷。是以,本件重點在於何謂「依仲介專業應
    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1:19 , Processed in 0.02240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