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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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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9-12 16:09: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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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12 16:11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size=15.1581px]

[size=15.1581px]
債務人廖梓涵表示:
    伊於107年9月生產幼子後,為減輕家中壓力,自107年12月5
    日起以兼職方式開始工作,於108年7月11日另尋得新職,每
    月薪資為2萬7000元,此外並無領取租屋津貼、低收入戶補
    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社福補助;又伊領薪後會給予配
    偶8000元作為分擔家庭開銷之用,主要用於支付與現任配偶
    所生育二名子女的扶養費用,其餘家庭開銷費用均由配偶負
    擔,其中新生幼子至二歲前可受領每月生育補助2500元,該
    補助款均係由配偶統籌支配,此外配偶的父母亦會在家中協
    助照顧二名子女;另伊與兄長共同扶養母親,每月協助負擔
    3000元,其餘費用由兄長負擔;另伊與前任配偶共同扶養先
    前所生育二名子女,每月協助負擔3000元,其餘費用由前夫
    負擔。本件請求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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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9-12 16:11:33 | 只看該作者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遠東銀
    行)表示:
    依先前開始清算裁定所載,債務人未為釋明何以於本件開始
    更生後,未能積極尋覓正職或其他兼職工作以增加收入,僅
    以配偶給予之扶養費用作為更生方案之收入來源,且其所提
    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於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未列入以其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單,屬未履行協力義務,致更生程序
    無法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免責情事,
    故本件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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