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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19-1-15 14: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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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亦未舉證原告就該建
案之興建速度、叫貨時點有較一般建案建築常態明顯遲滯拖
延情形,故被告經評估後同意刪除系爭契約中關於交貨期限
之約定,且原告就建案興建速度與叫貨時點亦無明顯較一般
建案建築常態拖延情形,難認有超出估算交貨期限致顯失公
平之情形,被告自應受此拘束。是兩造於105 年2 月締約時
,鋼筋價格雖為每公噸1 萬1,600 元,而原告於106 年1 月
第1 次叫貨時則已漲至每公噸1 萬3,700 元,106 年3 月第
2 次出貨時則又漲至每公噸1 萬4,900 元,惟被告已知國際
及國內鋼筋漲跌甚劇,已如上述,並非不可預見締約後鋼筋
之漲跌幅可能又會有數千元以上之差距,其於締約時應即就
買賣鋼筋之利潤與成本加以精算,自行評估因國際鋼筋價格
波動所生價差之風險,被告可於締約時立即購入鋼筋以避日
後鋼筋上漲之風險,或不購入鋼筋而願冒日後漲跌之風險以
求利,不論何者,被告係於上開情狀下自行評估後始約定以
固定價格(每噸1 萬1,600 元)就固定數量(2,700 噸)之
鋼筋計價,而不採浮動價格計價,又再經評估建案建築常態
後仍合意將上開交貨期限12個月之約款刪除,被告即應受契
約之約束。今原告請求被告履約期間,鋼筋之漲幅亦未高出
上開締約前2 年間之幅度,即非達兩造所不可預料之程度,
是被告辯以其無從預知締約後鋼筋價格飛漲,及兩造未於合
約中預設物價飆漲之風險分擔,本件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云云,並不足採;被告以此主張終止系爭契約,自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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