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2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離婚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一方之責任財產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5 19:21: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原告提有宏泰人壽「宏福    還本終身保險」要保書在卷可參,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宏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壽保全字第1060000155號函及中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壽保規一字第1060000537號函暨    有效保單在卷可稽。按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    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    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    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116條第8項、第119條及第120條    規定自明,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    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    要保人所有,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可資參照。由上觀之,原告固有為被告及兩造子女投保上開    保險,惟原告實為該等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保險契約之當    事人,由其負擔及享有保險契約上之權利義務,乃屬當然;    上開保單有其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即原告所有。從    而,該等保險契約之價值,自應算入原告之婚後剩餘財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7:55 , Processed in 0.01897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