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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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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龍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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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4:50: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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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上有附片子當場播放。許金龍否認犯罪,另一被告承認。金龍首先質疑被det 的117天才偵訊290分鐘,偵查的時間太短。金龍質疑前面三位檢察官偵辦時間過短。金龍自己製作簡報,說明當初搜索的遺憾。並回應起訴117頁:不思正途,用高度桿槓。當庭播放四分鐘,金主苦主業主美麗錯誤改變人生,被p提出異議:播放意義何在。p說本日是準備程序,是就e方法或被告認罪與否。p今天有三人,d說該video為判斷非常規交易、商業合理判斷有助於達成,讓P了解公司背景。準備程序提公司video,和準備程序無關,就算有關,該在debate庭播,讓三位j有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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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54:59 | 只看該作者
法官是周玉琦,not quite bad, though young, but humorous and confident enough. 爭執e能力是100-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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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53:55 | 只看該作者
d均有盡情陳述。且參酌謝東坡,認定已達起訴門檻,才起訴的。背信罪一定要致公司損害嗎? p並非要起訴圖利罪? d今日並無說明還原交易之架構,僅就陳報書狀表九畫了一個圖,此圖過於簡要,無法認定,也未陳明相關交易細節可供參考。私下和沈俊簽定私約,內容為何,請d補呈。陳泰溢bar對客觀交易不爭執,只爭執此為b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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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39:34 | 只看該作者
det 四個月,準備二個月,檢座都無法舉出損害,j應該也沒有遇到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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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37:45 | 只看該作者
犯罪事實三的交易,之損害,檢方已經押了det了d六個月,都無法證明損害。p都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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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34:55 | 只看該作者
證交法171條第2項及第3項,特別是第3項要有損害達5mil以上,p要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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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33:41 | 只看該作者
主要的p是黃嘉妮。今天有三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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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31:18 | 只看該作者
媒體辯案也會影響p的認知,p對d的經營策略先有一個不好的評價。也請j審酌。這也是為何d一再要堅持videotaping事實背景,主要是要大家能了解創新的經營模式為何。xpec是一流的手遊公司,也有機會和國外合作廠商爭取代工機會,可否理解領導人在經營公司時所使用的各種靈活策略,謝謝庭上。(老一點的bar坐著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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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25:03 | 只看該作者
還原案中也有私約,p收det讓還原案無法進行,p遂用此非常規交易、背信、倒果為因,對d不公平。收購後進行的還原交易,在台灣有無看過其他先例。p應先回頭想什麼叫常規交易,如此之收購後還原前所未見,p應說明這樣交易為何是非常規。背信和非常規的要件是要「致生損害」,但起訴書看不到任何投資人的損害。44839589美元是p在書上所稱的不能還原交易之損失,但xpec仍持有tp 48.6%,何有loss? au因為禁止xpec margin股票而造成xpec損害,au的介入並沒有造成股東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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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3-24 16:18:44 | 只看該作者
請j看過去幾年的商業判斷法則,做為判決之基礎。p、bar、j都沒當過商業負責人,不知道在做judgment時需考量決策過程。不能以事後諸葛的方式判斷是非。BJR: 1。判斷和個人不具利害關係,二、負責人當下合理及勤勉的閱讀,三,負責人是否相信其判斷是有利於公司最佳利益。d在做還原交易當下,非一已獨斷做決定,是在cpa做過評核下認定tp公司即將產生二e元的損失,而且tp後續經營理念與xpec大相逕庭,在consult bar and cpa, raise the issue to board to proceed the 還原交易。在過程中d已經做了該做的inVESTI及研判,不成,也是因為p的強制處分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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