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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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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15 11:02: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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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
  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
  ,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項之規定,即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
  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
  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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