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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種類及範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12 22:09
標題: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種類及範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2 22: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1號



從而,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在耿興公司任職期間工作時遭受工廠內所生鐵屑、鐵片等廢料刺傷而引發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並導致其左下肢膝上下截肢手術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當屬耿興公司所提供就業場所之作業活動所生廢料原因而引起之勞工傷害、殘廢,自屬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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