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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侮辱壇廟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想像競合犯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7-26 20:32
標題: 侮辱壇廟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想像競合犯
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或局部重疊行為之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是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經查,被告如事實欄一、⑴所為,除係以單一噴漆行為而同時觸犯毀損及侮辱壇廟2罪外,再基於同一犯罪之決意,於極短之時間內,在相同地點揮舞鐵棍而恐嚇告訴人乙○○,犯罪時間及地點均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應認屬同一行為無訛,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侮辱壇廟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7-26 23:18
至被告如事實欄一、⑵所為,亦係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於極短之時間內,在相同地點持鐵棍接連揮打告訴人甲○○、戊○○、黃啟星,揆諸上開說明,亦應認屬同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甲○○、戊○○、黃啟星犯傷害罪,亦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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