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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類似預備訴之合併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2 09:21
標題: 類似預備訴之合併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2 11:0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17號 (下同)



程序方面:按所謂客觀訴之合併中之預備合併,係指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合併起訴,並就各訴之聲明定有先後順序,預慮其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判決,如先位之訴有理由,則不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判決。原告就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要求法院依一定順序裁判,而為單一聲明,則屬類似預備訴之合併。查上訴人張淑錦原以許李素連、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久公司)及陳東裕(下稱許李素連等3人)應連帶或不真正連帶給付其買受系爭土地所生稅捐雜支新台幣(下同)1萬5137元、仲介居間費用22萬5000元及買賣價金1128萬9000元,共計1152萬9137元,嗣雖於原審請求減少價金500萬元,而將其對許李素連依民法第359條、360條規定及上開金錢範圍內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實體法上請求權,以及其對三久公司及陳東裕上開金錢範圍內之實體法上請求權,排列為後順序(即後順序主張可請求系爭土地瑕疵部分減少之價額500萬元),揆諸前開所述,本應以單一聲明但就實體法上權利排列審理順序(即先主張得解除契約、後主張僅得減少價金),即類似預備訴之合併型態起訴。原審就此雖未曉諭令其為適當聲明,但依原判決主文記載型式,可知原審判命三久公司應給付22萬5000元本息(第一項),陳東裕、三久公司應連帶給付張淑錦133萬742元本息(第二項),駁回張淑錦其餘之訴;而三久公司及陳東裕就原判決命其給付範圍全部上訴,張淑錦則就原審駁回其請求許李素連給付133萬742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於第二審仍援用原來之請求權基礎,已無複數聲明,準此,本件應屬類似預備訴之合併,而無贅列複數聲明之必要,先此說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3-12 09:58
【本件為類似預備訴之合併,無須贅列複數聲明,張淑錦於原審贅列備位聲明,即:①許李素連應給付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三久公司、陳東裕應連帶給付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前二項被告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影響原審裁判範圍及第二審繫屬範圍,見「壹、程序事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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