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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之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2-6-26 08:10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之規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6 08:1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事聲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倘法院誤認未
    確定之裁判為確定,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
    已確定之效力(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
    照)。另按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
    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
    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5 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
    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起
    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
    訴者,亦同,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15 條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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