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院對日後有不能強執之虞的解釋很寬?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24 11:50
標題: 法院對日後有不能強執之虞的解釋很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10號

又相對人所有之前開房屋因劉佳炤之放火行為致生損害,既    為抗告人所明知,抗告人於事故發生後,卻逕以未接獲相對    人賠償之請求、協商並非其法律上義務、在判決確定前無法    確定賠償金額為何等詞為辯,消極的處理相對人之賠償問題    ,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已足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