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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誠信原則不足以作為請求的法律規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2 08:37
標題: 誠信原則不足以作為請求的法律規範
按原告對於被告起訴請求,必須在實體法上具有得向被告有所主
張之法律規範,且其表明之原因事實完全滿足或該當於該法律規
範之構成要件,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如為給付之訴,該法律規
範必須在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
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至於誠信原則,僅為行使權
利履行義務之指導原則,欠缺請求權基礎所需具備之「法律效果
」,並非完全性條文,不足以作為當事人一方得向他方有所請求
之法律規範。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2 08:38
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物調補貼款 6,839萬
3,594元,核係給付之訴,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27條之
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及基於系爭切結書所生之誠信原則,惟依上
說明,誠信原則為法律原則而非請求權基礎,原審逕認被上訴人
得依該誠信原則,請求上訴人給付物調補貼款,而為上訴人不利
之論斷,即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2 08:49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2 08:51 編輯


造不爭執簽訂系爭工程合約後,自96年11月至97年5 月間,鋼材
上漲比率達56.83%,該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是否屬客觀
情事之常態發展?有無超出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
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
另臺中市政府因上開期間之鋼價暴漲,由
上訴人依系爭物調補貼原則與臺中市政府簽訂系爭協議書,並提
出系爭切結書申辦物調補貼事宜後,核撥97年 2月至12月,包括
鋼板部分之物調補貼款予上訴人,則本諸誠信原則所具有規整契
約效果之機能,若不許被上訴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
效果,是否符合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及契約正義?

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因該項訴訟標的未經原審審判,不能成
為上訴第三審之客體(對象),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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