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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判決中說明得心證之理由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1 21:21
標題: 在判決中說明得心證之理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1 21:27 編輯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


又上訴人自 72年起,成為
被上訴人之經銷商,逐年簽約,97年之經銷合約雖未簽立書面,
惟被上訴人仍依上訴人之訂單出貨,上訴人並以預付貨款之方式
清償,兩造仍成立經銷合約,乃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於97年 9月間通知伊必須衝高營業額等語,有通知函為證
(一審卷㈠第87頁、原審更審卷㈡ 第211頁),觀諸該通知函文
略謂:上訴人 9月份之一般價交運量未達到級距,97年經銷合約
硬管目標金額為42,000仟元/月,交運金額須達到21,000仟元/
月等語,此似為被上訴人不爭執(更審前二審卷㈠ 第117頁),
果爾,被上訴人是否以此作為上訴人須達成之97年度經銷合約之
目標及交運金額?此與核發97年度年終獎勵金之標準有無關聯?
原審未就上訴人主張之事證詳為審認,並在判決中說明得心證之
理由,即徒以:兩造未達成預定銷售金額之合意,始未簽約,上
訴人無從以其營業額已達97年度預定銷售目標為由,享有年終獎
勵金云云,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尤屬疏略。上訴論旨,執以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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