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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再論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1 20:50
標題: 再論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1 20:53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13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約定債務人交付履約保證金者,通常係以
擔保契約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讓與該特定金錢予債權人,乃讓與
擔保性質,於擔保目的消滅時,債權人方負有返還義務;而所擔
保之債權範圍為何,則應依當事人之約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1 20:51
又當事人為督促履約
,約定債務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或債
權人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者,則屬違約金之約定;關此
約定,雖有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但應否酌減,及酌減至何
金額為當,則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違約時之一切情狀,以為酌定標準。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1 20:52
至債權人受領違
約金之給付,乃違約金債權消滅之問題,與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
高,自屬二事。如認依系爭合建契約之約定,該履約保證金屬讓
與擔保性質,且擔保標的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
則就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雖非不能酌減,而命上訴人
返還餘款,但原審以上訴人已因強制執行受領之違約金數額,作
為判定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之依據,已將違約金債權消滅之事由
與違約金數額之酌定標準混為一談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11 20:52
而於系爭履約保證金之擔保
範圍尚包括其他債權之情形,尤應探究其擔保目的是否已消滅。
系爭履約保證金之擔保債權範圍及擔保目的是否消滅,既尚欠明
瞭,則上訴人是否已無受領履約保證金之原因,被上訴人得否請
求返還,本院即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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