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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內包裝附買回契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8 16:20
標題: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內包裝附買回契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8 17:1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碩晟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張崇慧同金額買回提供擔保之房地,同時上訴人張崇慧應將系爭3戶房地之買賣契約及擔保支票歸還被上訴人碩晟公司。


且系爭附買回合約係於被上訴人碩晟公司依約兌現附買回款項2,684萬元時即為終止,並未約定上訴人張崇慧得於2,684萬元歸還期間屆滿後,有權擇一行使取得系爭3戶房地或2,684萬元,難認兩造所簽訂之系爭3戶房地預定買賣契約可獨立行使,從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張崇慧與被上訴人碩晟公司約定於被上訴人碩晟公司未於約定期限內歸還2,684萬元時,金錢借貸即轉為房地買賣關係云云,難認可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8 16:56
足見兩造因此所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係被上訴人碩晟公司提供上訴人張崇慧作為履行返還借款義務之擔保,於借貸之2,684萬元歸還期間屆滿而未償還時,即成為上訴人張崇慧行使擔保權利之依據,並非上訴人3人各別獨立向被上訴人碩晟公司購買系爭3戶房地;且系爭附買回合約係於被上訴人碩晟公司依約兌現附買回款項2,684萬元時即為終止,並未約定上訴人張崇慧得於2,684萬元歸還期間屆滿後,有權擇一行使取得系爭3戶房地或2,684萬元,難認兩造所簽訂之系爭3戶房地預定買賣契約可獨立行使,從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張崇慧與被上訴人碩晟公司約定於被上訴人碩晟公司未於約定期限內歸還2,684萬元時,金錢借貸即轉為房地買賣關係云云,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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