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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27條適用231條&所失利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18 10:57
標題: 227條適用231條&所失利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18 11: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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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提起先位之訴,依系爭B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就系爭土地與劉亦茹締結如附件所示之契約書;且被上訴人具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劉亦茹受有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合計1年期間無法獲取金廣米分潤新臺幣(下同)1,352,227元之所失利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適用給付遲延即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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