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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費借貸契約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18 08:49
標題: 消費借貸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於性質上係屬要物契約,除須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尚須當事人間具有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始能成立,是若雖曾為金錢之交付,惟無從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即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之存在。蘇江美榮固於104年3月9日匯款100萬元予劉慧卿(見原審卷第89頁),並辯稱上開匯款原因為借款,嗣以該債權充作買賣價金云云,惟依該匯款單形式上記載,至多僅能證明蘇江美榮曾匯款給劉慧卿之事實,然而交付金錢(匯款)之原因出於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不一而足,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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