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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適時提出主義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0 22:09
標題: 適時提出主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30 22:11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簡上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 276條前段規定:未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之事
  項,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此項規定,必
  於準備程序施行終結後,始有其適用。而準備程序至終結時,
  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同法第27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0 22:10
查原審受命法官於108年6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行準備程序後,
  僅宣示:「本件候核辦」,並未告知到場之兩造當事人準備程
  序終結,及記明筆錄,有該期日筆錄可稽(見原審卷133、137
  、138 頁),之後仍向金融機構查詢上訴人相關往來對帳資料
  。又上訴人上訴原審後,就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主張之票據請求
  權,提出委任取款背書之抗辯,固屬新防禦方法之提出,惟被
  上訴人果因委任取款背書取得系爭支票,當影響其應否負擔票
  據責任之認定,倘不許上訴人提出,是否將造成被上訴人對上
  訴人給付票款之請求,產生顯失公平之情形,非無再行研求必
  要?本件既未經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並有顯失公平之虞
  ,則原審於準備程序未終結前,遽否准上訴人委任取款之抗辯
  ,有消極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規定之違誤。上訴論
  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2 15: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54 號民事判決


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始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續(二)狀追加請求被告交付分別於106年4月1日在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驊公司)、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空公司),及106年8月16日在漢翔瑞悠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瑞公司,並與前揭台驊公司、台空公司合稱台驊三公司)安裝上線之電腦系統軟體之系統分析文件、設計文件與操作手冊(見本院卷二第61頁),並主張被告有無為系統分析與本件爭點有緊密關聯性。然此部分訴之聲明之追加為被告異議(見本院卷二第57、58頁之言詞辯論筆錄),且本件自107年7月3日起訴後至10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止,實足原告為即時提出,況有無為系統分析之爭執早於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即曾以言詞及準備書狀提及,卻遲至將近2年後本件結案階段始具狀追加聲明,顯有礙被告防禦。再審酌該部分攻擊防禦方法仍須進一步調查本件軟體開發之前置過程,勢需調閱相關系統分析資料、傳喚證人等始得為判斷,而所謂系統分析過程,涵蓋專業人員就專案評估、歸納並據以轉化成實體系統之功能需求,證據資料繁瑣且龐雜,顯將遲滯訴訟,且原告逾期提出並無正當理由,堪認原告提出前開追加聲明請求違反適時提出主義,不符合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適時提出之情形,此外前開追加聲明復難認與原請求主張之交付原始程式碼聲明有何基礎事實同一之共通性及關聯性,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聲明之追加,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07年11月9日以民事爭點整理暨追加訴之聲明狀所追加之第2項聲明「被告應就漢翔瑞版系統軟體建置N5167進口貨物查驗申請書規格並使其具備傳輸功能,及就該系統軟體列印區內空運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得以正確列印在續頁之其他申報事項欄」(見本院卷一第106頁),業經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追加,此部分即屬本件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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