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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審或三審提出新的攻擊方法行嗎?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4 20:06
標題: 二審或三審提出新的攻擊方法行嗎?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5 編輯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7-9 08:25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


又上訴
    人主張氫氟酸液體縱非商港法第25條第 2項前段規定之「高
    度危險物品」,仍屬同條項後段規定之「其餘危險物品」,
    被上訴人應妥為存放等語,係屬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始提出之
    新攻擊方法,本院不得斟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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