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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合意平倉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29 19:00
標題: 合意平倉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29 21: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46 號民事判決

且原告於10
    4 年8 月起亦主動詢問平倉報價,經被告多次提供平倉報價
    予原告,經過原告充分考慮後,始於104 年9 月14日主動要
    求平倉出場,經被告再次報價,原告確認同意平倉價格並指
    示平倉之後,被告方據以執行,是以本件既非被告強制平倉
    ,而係依原告指示及確認所為之合意平倉,自無原告所稱之
    侵權行為、違反受任人義務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言。另原
    告稱其因閱讀系爭文章始發現系爭商品為「獲利有限、損失
    無限」之商品,進而決定平倉云云,顯然亦非事實,此由被
    告寄給原告之電子郵件、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之「風險預告」
    、產品說明書之「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之「風險揭露
    」、雙方電話通話錄音等,均已充分說明系爭交易之損失風
    險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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