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保證契約不用對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1-25 12:10
標題: 保證契約不用對保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25 12:18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又「保證契
    約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對保除
    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並非契約之成立要件,契約書之作
    成,亦不以由當事人本人自寫為必要,簽名更得以蓋章代之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2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1-25 12:12
又「保證契
    約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對保除
    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並非契約之成立要件,契約書之作
    成,亦不以由當事人本人自寫為必要,簽名更得以蓋章代之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2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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