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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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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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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4-20 21:30 編輯

原告因系爭契約所得報酬並無被告片面不當調降之情形,誠
  如前述。又原告113 年1 月至2 月出勤狀況、休假事由,以
  及被告已將系爭契約終止後依立據扣除原告預支薪資、本院
  扣押移轉命令命給付第三人薪資金額,再將原告其餘薪資、
  補休與特休未休等假別給付完畢等情,為原告於勞資爭議調
  解中未予爭執(見本院卷第145 頁至第146 頁),復有薪資
  單、薪資清冊、排班表、原告113 年12月10日預支薪資立據
  、本院114 年1 月17日北院縉114 司執壬字第1326號執行命
  令、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或聲明異議狀
  等存卷足證(見本院卷第281 頁第309 頁至第316 頁、第31
  9 頁至第327 頁),難謂被告有何積欠工資之情事。是以,
  在被告無未依系爭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況下,原告以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終止,要屬無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50%2c2026033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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