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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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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風管注意事項及風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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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3 05:59: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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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3 20:34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按原告之權證交易於部門(含交易員與部門主管)之單一標的或整體權證交易超過Delta、Gamma或Vega限額,風管部應發送風控檢核單通知金商部,金商部應回覆後續處置措施,並於5個交易日內完成改善,若逾5日未完成改善,由部門主管強制執行調整至符合權限,為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所明定(見商調卷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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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4:02:57 | 只看該作者
另依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四、有無濫用裁量權。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及其立法理由所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企業併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具體內涵為何,並無客觀判斷標準,為求明確,爰設本條」,固明定法院審理商業事件時,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審酌事項,惟張志營、陳沛因應Greeks限額超限之措施,既已違反其等應遵守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規定之義務,足以判斷有所疏失,自無再援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各款情事審酌是否合於經營判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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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4:11:43 | 只看該作者
又風管規範中限額管理措施,係原告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之策略性限制,具有確保其自身財務健全、股東權益、資本適足率及所屬華南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等效果,為被告應絕對遵守之規範,亦如前述,陳錦峰於94年8月間即受委任為原告總經理,且擔任原告風管會主任委員(見商訴原告卷㈠第65至73頁),對於上情自無不知之道理,其於張志營、陳沛為因應Vega與Gamma限額超限提出之上開報告或簽呈,所採行暫緩執行Vega風險限額調整或延長Gamma限額超限調整期間之措施,與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規定不符,猶未制止而准許之,難認已盡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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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3 19:49:09 | 只看該作者
綜上,被告於109年2月3日至3月17日任職原告期間,受委任從事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時,因應Greeks限額、停損限額、風險值限額超限之措施,分別違反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風管政策第8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5項規定;陳錦峰督導金商品因應壓力限額超限之措施,另違反風管政策第10條第5項規定,其等顯未對原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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