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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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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收養之訴的涉外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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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8 19:3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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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5-8 19: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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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8 19:35:40 | 只看該作者
經查,郭漢謀、郭知惠具有我國與日本國籍,上訴人為日本國籍,郭漢謀、郭知惠在日本國收養上訴人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郭漢謀、郭知惠我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日本戶籍謄本為證(見原審調字卷第22至57頁),堪認為真實。郭漢謀、郭知惠既具有我國與日本國籍,並在日本國收養日本國籍之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日本國籍定其本國法,兩造就此亦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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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8 19:36:35 | 只看該作者
查郭漢謀、郭知惠收養上訴人,業經日本國戶籍登記,此有上訴人提出其與郭漢謀、郭知惠日本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又郭漢謀、郭知惠收養上訴人時,均已成年,且為夫妻共同收養,均合於日本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日本民法第792條、第796條,見本院卷第67頁);又查無有日本民法第802條(見本院卷第69頁)收養無效之情形,亦無有收養經撤銷之情。是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郭漢謀、郭知惠間有收養關係存在,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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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5-8 19:38:19 | 只看該作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又法律上所定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郭漢謀(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郭知惠2人之養女,與我國目前戶籍資料記載不符,致上訴人身分關係處於不明確之狀態,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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