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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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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撤回不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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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租約之租賃標的物為變更後B辦建物及地下建物停車場之849個停車位,兩者均已興建完成,取得系爭使照及經地政機關登記完畢,上訴人並無客觀給付不能之情事,則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第8條第1項約定、民法第423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799個停車位予被上訴人使用收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查,上訴人前抗辯債之更改之爭點,業經撤回不再主張(本院卷二第83頁),茲不贅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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