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99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借款連鎖與傳聞證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3-14 11:15: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1: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389號



證人陳風谷證稱:「…伊是經由伊之會計師萬榮勳認識原告(即被上訴人),伊有借原告300萬元,是透過許勝雄匯出系爭款項至原告所指定之被告(即上訴人)帳戶,伊與原告約定借款1個月,後來伊跟萬榮勳有將錢再還給許勝雄,原告在跟伊借款時說是被告跟他借錢,被告好像是因為成立投資公司驗資的事而向原告借錢,當時是被告向原告借錢,原告沒有錢請伊幫忙…」(見原審卷第202至205頁),而證人許勝雄於系爭3471號事件稱:「…萬榮勳是陳風谷之會計人員,陳風谷當時向伊借款,說是驗資的動作,叫伊匯款至被告(即上訴人)戶頭,伊就借300萬元給陳風谷驗資,並匯款至陳風谷指示之被告戶頭,後來陳風谷跟萬榮勳有還款300萬元予伊,陳風谷等二人是一體的…」(見原審卷第265至267頁),依上開證人所述,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有向陳風谷借款,陳風谷再向許勝雄借款並指示將款項匯入上訴人之銀行帳戶,至於被上訴人借款予上訴人之事,許勝雄並未親眼見聞,而陳風谷則是聽聞被上訴人所述,乃屬傳聞證據,故上開證人所述,均難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3:19 , Processed in 0.01902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