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3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定義及是否包含復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13 09:3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3 09:43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該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勞工並無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以外工作之義務,故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意旨)。至職業災害發生後變更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則係勞工能否拒絕從事該工作,依上開條款請求雇主補償工資之問題(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判決意旨)。又上述規定所稱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動部103年5月2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770號函釋意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4-1-13 09:32:41 | 只看該作者
本件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前,於被告擔任外勤業務工作,其工作內容需騎機車拜訪客戶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4頁)。而依原告所提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0年8月3日丙字第649350號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於110年3月9日經入院,次日接受內固定移除手術治療,於110年3月12日出院…目前術後肌肉力量尚未全恢復,仍需復健治療,需觀察壹至兩年,建議避免操作機具、駕駛汽機車,術後至今行走時仍需輔具協助(手拐、四腳拐)」(見本院卷第41頁)。又就原告110年4月1日後其身體狀況是否能勝任外勤業務工作,經本院函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該院函覆略以:「原告於110年3月10日已完成內固定物取出,並於後續拆線,雖骨折癒合已完全,但是肌力及步態仍無法完全恢復,若以工作型態,外勤類型需長時間步行或是使用交通工具,可能仍力有未逮」,有該院111年8月8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110007846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3頁)。足見原告迄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0年8月3日出具上開診斷證明書時,因系爭事故所受骨折雖已癒合,然其肌力仍未完全恢復,需進行復健治療,應避免駕駛汽機車,尚無法勝任兩造原約定之外勤業務工作。揆諸前揭說明,堪認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3日止,原告仍於復健治療期間,且不能從事兩造約定之外勤業務工作,原告請求此期間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共12萬3,000元(計算式:3萬元×4月+3萬元÷30日×3日=12萬3,000元),洵屬有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3:15 , Processed in 0.0203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