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7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期貨經理事業和期貨顧問事業的定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25 09:27: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3 21:5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按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又所謂期貨經理事業,指經營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戊○○等人與另案被告吳柏緯等人提供給投資人使用之自動化交易程式,具有自行判讀交易趨勢、自動停利停損之功能,參有程式設計者之判斷邏輯,並非單純之下單交易程式,且於投資人設定參數後,即可以代投資人進行交易,此與告知買賣之條件後,委託他人代為操作交易之情形並無不同;且被告等人提供之外掛程式,亦能讓投資人得以參考分析建議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故被告等人有提供投資之區間、方向、進場時間、停利停損點等資訊,使投資人得以依其分析、建議進行交易,故被告等人所為已非僅屬一般性資料整理,而可認屬具體之外匯期貨之研究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故被告等人有從事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等節,應堪以認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14%2C20221013%2C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8:08 , Processed in 0.01963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