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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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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7 15:23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62 號民事判決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固負舉證之責任,然主張消極之事實而在客觀上無法積極證明者,其舉證責任即應移轉於他方當事人,此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一。上訴人既否認伊有收取99年2月至6月之學收款,並稱相關招生名冊、帳冊資料均在儒林補習班持有中(見原審更審卷㈡第11頁),依上開說明,應由儒林補習班負舉證責任,方符公平。原審未遑細究,逕認仍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非由其所收取,並以其舉證不足,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有可議。本件上訴人得請求分配之學收款金額,及被上訴人得主張抵銷之數額,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自有將原判決全部廢棄發回之必要。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462%2c2023062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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