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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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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與保證金返還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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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2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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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蔚於同年 4月18日函復台電公司擬不續辦本案,並請
    儘速辦理終止契約事宜等語,業表達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旨,
    台電公司並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函,堪認趙文蔚已依民法第
    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系爭契約。兩造於同年5月2日召開終止
    系爭契約有關事宜協商會議,就系爭保證金之返還與已辦理
    部分之報酬給付未達成一致結論,不能據此認系爭契約未經
    趙文蔚終止。台電公司於同年月 8日函復趙文蔚不可終止系
    爭契約,不影響趙文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契
    約權利及合法終止契約之效力。台電公司於96 年5月17日、
    同年10月19日、98年 4月10日多次發函,要求趙文蔚依系爭
    契約繼續辦理取得系爭使用執照事宜,亦難據以認定系爭契
    約未經趙文蔚合法終止。趙文蔚已依約交付系爭保證金,台
    電公司係因趙文蔚為擔保履行系爭契約而受領系爭保證金,
    系爭契約經趙文蔚終止,且係因可歸責於台電公司未辦理系
    爭建照變更所致,趙文蔚無庸履行系爭契約,其給付系爭保
    證金之目的歸於消滅,台電公司受領系爭保證金之法律上原
    因已不存在,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應如數返還趙文蔚系爭保
    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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