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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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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19 12: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936 號民事判決


次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所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係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囑託相關機關為測謊鑑定,受囑託機關就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若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㈠受測人經告知得拒絕受測而仍同意配合、㈡測謊人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㈢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㈣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㈤測謊環境良好而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該測謊結果自非不得作為論斷事實真偽之依據內容。觀之系爭鑑定報告,業經受測人鄭薇薇同意配合,鑑定機關憲兵鑑識中心已告知鄭薇薇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其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亦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運作正常,鄭薇薇之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亦屬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見本院卷一第410、413至416頁;本院卷二第9頁);復參諸所附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及憲兵鑑識中心說明表,已載明鑑定經過,測前晤談、評估是否適合受測、比對問題等,並說明施測方法為區域比對法,即一種比對問題技術,測謊原理為人對於問題刺激,在生(心)理上之變化(呼吸、膚電反應及血壓脈搏),本施測方法之準確度,依美國測謊協會委託馬里蘭鑑識研究中心之統計結果,測謊準確度約98%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7至424頁;本院卷二第9、13、15頁),足徵上開測謊鑑定得據為本案事實認定之訴訟資料內容。黃志強抗辯民事事件不得為測謊之客體,系爭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云云,洵不足取。至本院另行送請測謊鑑定之法務部調查局雖認:有關「黃志強於106年11月25日後有無與鄭薇薇發生性行為」之待測事項,可能因當事人記憶認知差異而產生失真之結論,不宜進行測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7頁),然此乃單一鑑定機關拒受委託之意見,尚難憑此逕認系爭鑑定報告不足採,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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