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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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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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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4-17 22:45: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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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7 22: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按借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契約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此際借名者或其繼承人自可依借名契約消滅後之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者返還該標的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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