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31 12:2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爰審酌被上訴人大學畢業,105年度所得收入240,096元、106年度所得收入252,108元、107、108年度所得收入均0元,名下均無財產;乙○○105年度所得收入793,804元、106年度所得收入836,065元、107年度所得收入957,951元、108年度所得收入974,765元,名下另無財產;甲○○大學畢業,105年度所得收入712,868元、106年度所得收入735,879元、107年度所得收入757,892元、108年度所得收入751,953元,名下另無財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稽(見原審卷195-220頁),暨參酌乙○○2人發生性行為,對被上訴人侵害非輕,及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乙○○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以40萬元為適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