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81|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合建過程建設公司「借款」給地主之用意及抵押權設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3-31 21:54: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31 21:58 編輯

G2 110/重上/259   (下同)


由此以觀,被上訴人原向上訴人借款1250萬元,並設定系爭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僅上訴人同意以系爭借款債權,充作利嘉公司與被上訴人上開協議之訂金預付,且依協議之約定,需至交屋結清(即該借款債權轉為利嘉公司換取被上訴人因改建可分回之1億2500萬元價值房地之一部)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始歸於消滅(見原審北院卷第183至184頁協議第3條第1項即明)。倘系爭1250萬元借款,於上訴人同意充作利嘉公司與被上訴人上開協議之訂金預付時,即歸於消滅,則兩造何需另於107年4月19日簽署系爭補充協議之翌日即同年月20日,特地以手寫方式,記載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同意借款期間,地主(指被上訴人)不用給付1250萬元之借款利息」(見原審北院卷第186頁、本院卷第125頁)?此顯與常理不符。堪認兩造間達成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250萬元借款債權,需至上開合建案交屋結清轉為利嘉公司換取被上訴人可分回之1億2500萬元房地價值之一部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始歸於消滅之合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3-31 21:58:05 | 只看該作者
是以,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既屬存在,並非通謀虛偽成立之債權,則被上訴人雖以系爭1250萬元係利嘉公司支付之訂金為由,主張兩造間並無系爭1250萬元借款存在云云,並無可取。

  ⑶、依上說明,兩造間達成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250萬元借款債權,需至上開合建案交屋結清轉為利嘉公司換取被上訴人可分回之1億2500萬元房地價值之一部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始歸於消滅,業如前述;而被上訴人與利嘉公司就系爭合建案尚未為結算,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自屬存在。故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云云,並無可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30 , Processed in 0.02460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