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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金可否扣抵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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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 20:3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二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簡慶豊另抗辯縱有租金未付,亦應由擔保金予以扣抵,經扣抵後,碧海連天公司即無遲付租金,上訴人以46號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並不合法云云。惟查,系爭租約並未約定有遲付租金情事時,應先由擔保金扣抵租金,扣抵不足額始得催告給付之約定。另系爭租約第4條第4項:「租期屆滿後或租約終止時,乙方遷空並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及履行本契約有關一切債務關係後,甲方應無息返還擔保金;如有應由乙方支付而未支付之租金、利息、違約金、罰款、稅捐、水電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或損害賠償金額,甲方均得由擔保金內優先扣除,其餘額無息返還乙方」之約定(原審卷第20頁),係指租約終止後結算承租人應付金額時,上訴人得先由擔保金內優先扣抵,與遲付租金催告給付之限制條件無涉,簡慶豊上開抗辯,並無足採,亦無礙系爭租約已合法終止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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