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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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不成立則無終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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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4 21: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基上,被告議約時之真意係待打樣確認後,方對於原告提出之報價單為承諾之意思,且此為原告所得知悉,則被告因不接受原告之打樣,故通知原告停止合作,應認兩造對於本件買賣之標的物及價金尚未互相同意,契約自不成立,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990,000元云云,為無理由。原告雖另主張被告以不存在之瑕疵且未依承諾給予重新調整之機會,即無故終止系爭契約為無效等語,惟兩造間契約既不成立,即無終止與否之問題,本院就此部分自無需論述。至於被告是否曾承諾給予打樣一次再重新調色的時間,卻未曾給予調整之機會,隨即片面毀約一節,縱認屬實,亦屬契約未成立前之問題,與契約之履行無涉,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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