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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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憑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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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1 14:1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407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抗辯證人張得利與林和淳有金錢糾紛,故意為不利於其2人之證述云云,又抗辯101年1月間係因酒後一夜情發生本件通姦行為,之後2人即未再聯絡,待林和淳與上訴人間剩餘財產事件結束,才於時隔多年後再度聯繫交往結婚云云。惟查被上訴人知悉刑事法院將依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張得利到院詰問時,並無質疑證人憑信性,嗣證人張得利為上開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證述後,被上訴人始提出金錢糾紛及證言可信性之抗辯,然被上訴人並未證明金錢糾紛致影響證述可信性之事為真,且證人張得利既經具結而為上開證述,衡情當無甘冒觸犯刑事偽證罪責而故意為不實證述之可能,況被上訴人於本件尚且援引證人張得利有利於其等之證述部分,以作為時效消滅抗辯之舉證方法(詳後述),則被上訴人空言否認證人張得利上開證述情節,難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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