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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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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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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17 22:0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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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7 22:0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之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權之行使性質不同,效果亦
      異。前者為契約行為,即以第二次契約解除第一次契約;
      後者為單獨行為,其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解除原
      因之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人之承諾,更不因他方當事人
      之不反對而成為合意解除(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89
      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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