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6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之5%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5 09:4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5 10:0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704 號民事判決


另查,系爭0樓買賣契約個別磋商條款第3條約定:「參、第十五條『專有部分驗收』第二款,經雙方個別磋商後同意修改條款如下:二、雙方驗收時,乙方(即被上訴人)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即上訴人)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新臺幣參萬元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見原審卷第128頁),核其內容雖與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條第2項所定:「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不符,然無論依據何者,縱認系爭0樓房地存有瑕疵,上訴人均僅能於自備款部分,保留3萬元或房地總價之5%即1,052,500元作為交屋保留款,尚無一概拒絕給付後續第12期款417萬元、第13期款1,263萬元之權利,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就系爭0樓房地之瑕疵進行修繕為由,辯稱被上訴人催告繳款及解除契約均於法不合云云,即難認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9:08 , Processed in 0.01956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