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7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解除後,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21 22:3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1 22:4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


足見系爭買賣契約,已因褚綺玲代理被上
    訴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消滅。茲契約解除,在使債之關係溯
    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未履行之債務,可
    不再履行,已履行者,即發生回復原狀之義務(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7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等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而參酌系爭買賣契約第10條第1項約定,出賣人
    於買受人不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經催告買受人履行,逾期仍
    不履行,經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僅得將已收價金所得充為懲
    罰性違約金予以沒收(見原審卷㈠第32頁),乃被上訴人尚
    未給付系爭款項,此為兩造所不爭,被上訴人復自承系爭本
    票係為擔保上訴人尚未給付之第3期完稅款數額620萬元及第
    4期尾款數額465萬元(見原審卷㈠第199、200頁),並經證
    人吳秋榮、林祐震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239、270頁),
    故依兩造契約約定及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13日
    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後,無從再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上訴人給
    付系爭款項,亦不得復持系爭本票聲請法院為本票裁定,並
    據之對於上訴人為強制執行。是以上訴人主張本件被上訴人
    於103年10月31日經法院准為系爭本票裁定前,系爭契約已
    經解除,而有消滅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上訴人所為
    之強制執行程序,即非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6:38 , Processed in 0.02088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