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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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協議書迄未解除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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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8 20:0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30 號民事判決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其因系爭協議書而支出變更系爭攤位助理人名義之押金35萬元,被告應屬不當得利等語。惟查,原告係因系爭協議書而給付押金35萬元,系爭協議書迄未解除或終止,難認被告受有系爭攤位押金35萬元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是原告此節主張,應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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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4-8 20:06:56 | 只看該作者
契約不用終止或解除,就可以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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