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7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不能無限上綱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30 22:19: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22:38 編輯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    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前項必要    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    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依前述勞檢記錄可知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並無認定被告國興公司有違反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之過失(見士院調字卷第41頁),    故被告國興公司是否應負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疑。    另外,「被告允泰公司將系爭工程交由被告益盛公司承攬,    另將系爭工程之保全留駐服務交由被告國興公司承攬,雙方    於102年12月20日就系爭工程工地簽立留駐警衛契約書」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事實,故被告益盛公司並非林芳震之僱    主,對林芳震並無指揮監督之權限,亦無對林芳震有實施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之義務存在,即無法認定被告益盛公司有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之過失責任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2:48 , Processed in 0.02098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