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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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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4 18:37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85 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運送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是承攬運送契約為有償,承攬運送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他人為運送。不僅就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即就其他與運送有關之事項,如適當的選擇運送之時期,對於運送人為適當之指示等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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