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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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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提存物何時可聲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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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    例之意旨,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旨在擔保債權    人因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可能遭受之損害,故債務人聲請    返還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物,須待債權人無損害    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債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    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

經查,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應認為訴訟終結,    聲請人主張已清償本案債務,惟聲請人未獲本案全部勝訴確定,復未證明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並無損害發生,或就相對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尚難謂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出具同意書正本同意聲請人取    回提存物,然經本院通知補正,仍未據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印    鑑證明正本,以證明該同意書確為相對人本人所出具。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合法催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 待其屆期未行使時,始得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聲請人既尚未合法催告,即行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即有未洽,從 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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